高忽赛因告田总管案
至元六年(公元1269年)十一月,制国用使司在致中书省的呈文中说道:有高忽赛因告,“田总管夫人处下财定至伊女素英与男沙班为妻,田总管知悔,却将素英许与李外郎男为妇。”此案由左三部送法司审议后拟出判决意见:“嫁女皆由祖父母父母,父亡随母婚嫁。又嫁女弃妻皆有所由,若不由所由(即无合法理由),皆不成婚,亦不成弃。若所由后知满三月不理者,不在告论之限。其田阿贾不曾由问夫田总管,将女素英定与高忽赛因男为妻,田总管自西京还家,将定物回付了当,以此参详,田总管女素英与高忽赛因男不合成婚。”此判决经中书省批准施行,后编入《大元通制》。由本案既可见元律在父母主婚权方面反映出的男女不平等,亦可见元代有关婚姻案件的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