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卫生标准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卫生标准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卫生标准高温作业气象条件卫生标准,系指根据卫生学要求对生产环境高温气象条件规定的一个容许限值; 作为改善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的依据,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健康、安全和保持一定的工作效率。一般应考虑所在地区的气候特点、作业性质及当前科技与经济水平,根据气象因素(气温、气湿、热辐射、气流) 的综合作用,并以其中一个或几个因素为主要依据来制订卫生标准,力求做到安全、简便、可行。目前各国多系以气温为主结合其他因素,通过大量的现场和实验室的调查研究,获得对健康无损害并能保持正常生理功能的机体耐受限度,以此作为作业环境的气象条件卫生标准。无论何种标准都以在8小时工作过程中保证不出现过热或中暑为基本要求,而在此基础上各国制订的标准又有宽、严之分,故并不完全一致。我国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所规定的高温车间气象条件卫生标准,其表示方法是按照各地区的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来确定室内外温差的限值(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的规定,应按现行的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该标准规定,当室外实际出现的气温等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车间作业地带 (指工作地点地面以上2m内的空间)的气温应符合下列要求: 散热量<83.68×103J/(m3·h)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气温3℃;散热量为83.68~418.40×103J/(m3·h)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气温5℃; 散热量>418.40×103J/(m3·h)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气温7℃。 表1 车间工作地点的夏季气温规定(℃)
某些企业或车间(如炼焦、平炉、轧钢等)的工作地点气温确受条件限制,在采用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表中要求时,可再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2℃。同时应在工作地点附近设置休息室,休息室的气温一般不得超过室外气温。 工艺上以湿度为主要要求的空气调节车间 (如纺织厂),当室外实际温度达到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时,车间内的气温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的规定,应按现行的《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 表2车间的空气调节夏季气温规定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高于31℃的地区,可按规定的温度再加1℃,湿度不变。 标准中还规定工作地点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时,带有水雾的气流到达工作地点的风速,应控制在3~5m/s,雾滴直径应小于100μm; 不带水雾的气流到达工作地点的风速,轻作业应控制在2~5m/s,重作业应控制在5~7m/s。 国外对气象条件卫生标准的研究也较重视,但所规定或建议的标准却很不一致。如世界卫生组织1969年对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所建议的修正有效温度(CET)限值见表3。
*已适应高温环境者,可将上述限值提高2℃。 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医师会议推荐用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来表示热环境的容许限值 (参见“热环境评价方法”)。 日本产业卫生协会目前推荐的标准见表4。 表中标准是指在相对湿度70%、风速0.1m/s的条件下而言,当相对湿度每增减10%时,干球温度则相应减增1℃; 如风速改变,则应按下述公式予以修正: 式中△T为温度修正值(℃),V为风速(m/s)。例如,当风速为0.5m/s时,
*RMR为相对代谢率(劳动代谢/基础代谢)。 △T=(4.1×0.5-0.41)/(0.5+0.59)=1.5,则容许标准可放宽1.5℃,其含义是风速加大至0.5m/s时,相当于干球温度下降1.5℃的效果。 苏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于高温作业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也是采用限制温差的方法。散热量不大的车间工作地点气温不得超过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散热量大的车间工作地点气温不得超过通风室外计算温度5℃。 制订高温作业气象条件卫生标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高温生产环境中的许多因素(如气温、气湿、风速、热辐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等)在不同组合情况下,对生理功能(特别是机体热平衡) 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各国都在努力探讨能够反映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合理卫生标准。 ☚ 中暑 防暑降温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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