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审判处暂行组织条例
1941年4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公布施行。共15条。规定:省设高级审判处,为全省终审机关。设处长1人,由省参议会选举之。设民事、刑事审判庭,各设庭长1人,审判官5至7人。高级审判处还设行政官长1人,书记员若干人、执达员、录事、庭丁等。高级审判处管辖案件范围:(1)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之刑事案件;(2)不服地方法院第二审判决,而上诉之民、刑诉讼案件;(3)不服地方法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4)非常上诉案件。审理案件采用合议制。还设有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若干人。并具体规定了处长、审判官、首席检察官、检察官的职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