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尊秋
台湾南投人,1923年12月5日生。1948年中央警官学校毕业,1932年高等考试警察行政人员和1954年特考甲级司法人员推事检察官及格,司法官训练班第一期、国民党革命实践研究院党政班第二十八期、战地政务研究班第四十六期结业。初在台湾警察机关任巡官。后转任台湾当局司法部门工作,先后担任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庭长,“福建高等法院”厦门分院推事与首席检察官。1973年当选为台湾当局“增额监察委员”,并多次被推选为“内政”“司法”“法律”委员会与“审计研究委员会”召集委员。1981年当选为台湾当局“监院”副院长,1987年升任院长。1990年被聘为 “总统府国家统一委员会”委员。1993年2月被聘为“总统府”资政。1976年11月当选为国民党第十一届候补中央委员,1981年3月当选为国民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1984年当选为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1988年7月当选为国民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中央常务委员,1993年8月、1997年8月被聘为国民党第十四、十五届中央评议委员,并为主席团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