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证券
亦称“黄金券”或“金券”。指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由美国财政部以100%的黄金作为准备而发行的证券。其面额在20美元至1万美元之间。根据美国1863年3月3日通过的法案,美国国会授权财政部发行黄金证券,据以收进金币和金块。在1919年12月24日以前,黄金证券只能用于支付政府的债务。此后,作为美国货币供给的一部分在市场上流通,并可自由兑换黄金。1913年美国建立联邦储备体系时,财政部用这种证券向联邦储备银行换取美元,并相应在联邦储备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联邦储备银行则以所持有的黄金证券作为发行联邦储备券的保证,并作为各联邦储备银行清偿彼此间的债务之用。30年代的资本主义经济大危机使金本位制全面崩溃。1933年美国通过的《银行法》规定停止黄金证券的自由兑换,从而使其退出流通领域。从此,只有联邦储备银行被允许持有黄金证券。这种黄金证券由财政部发行,然后通过联邦储备银行购买,记入财政部存款帐户。由于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是根据财政部的需要来购买黄金证券的,因而其在控制自己掌握的头寸方面,总是处于被动地位。1968年,废除了将黄金证券作为发行联邦储备券保证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