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区鄂伦春协领公署印管理民族事务地方机构的印信。铜质,印面边长6厘米,厚1.5厘米,高5.3厘米,葫芦头形。印文阳刻仿宋美术字“黑龙江省黑河区鄂伦春协领公署印”;印背上方横排阴刻与印面同。左侧竖刻“一九五一年”。清代始设鄂伦春协领公署,民国时期和伪满时期沿用了此机构和名称。解放后继续沿用,于1951年根据形势需要,设署黑河区鄂伦春协领公署。1952年协领公署在黑河召开了鄂伦春民族代表会议,一致同意定居,于1953年10月实现了由游猎生活到定点居住的伟大变革。鄂伦春族定居后协领公署继续帮助他们不断提高在政治、经济、文化水平。1956年,黑河区协领公署改为民族事务委员会。鄂伦春协领公署印是这段历史的物证,现藏于黑河地区档案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