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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中央官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中央官制

1.国民政府与五院

机关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主 席一人代表国民政府,为国家
元首
1925年成立于广州,1926年
9月迁武汉。1927年4月分立
为武汉与南京两个政府。1927
年9月,武汉政府与南京政府
合并,以南京为中央政府所在
地。1928年10月8日新的《国
民政府组织法》公布,确立为
五院制。国民政府是国民党一
党专政的党治机关,须受国民
党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国民党
负责。主席、委员及五院院长
均由国民党的中央执行委员选
任。至于主席的职权,则因政
情和人物的变动而作过几次修
改,多数时候只是名义上的国
家元首。1948年“行宪国大”以
后,围民政府改组为总统府。
国民政府委员会
委 员
二十
四至
三十
六人
处理国务和解决院与院
间不能解决之事项


文官长
文书局局长
印铸局局长
人事室主任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监督所属机关,掌理关
于公布法律命令及府
内一切文书、机要、印
铸事宜


参军长
典礼局局长
总务局局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秉承国民政府主席之
命,指挥监督所属机
关,掌理典礼、本府
警卫及其他事项


主计长
岁计局 局长
副局长
会计局 局长
副局长
统计局 局长
副局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掌管全国岁计、会计、
统计事务
国民
政府
的直
辖机
建设
委员
委员长
副委员长
一人
一人
掌建设事务1938年裁撤,并入经济部。
首都
建设
委员
主 席
常务委员
一人
四至
六人
掌首都建设事务1933年3月裁撤。
中央
研究
院 长
总干事
一人
一人
为最高学术研究机构设物理、化学、工程、地质、
天文、气象、历史语言、国文

机关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中央
研究
   学、考古学、心理学、教育、社
会科学、动物、植物等研究所。
总理
陵园
管理
委员
常务委员
委 员
五人
若干
管理总理陵园辖园林设计委员会及总务、
警卫两组。




委员长
副委员长
委 员
一人
一人
若干人
掌理准河水利辖总务、工务、财务三处。
1933年改隶全国经济委员会。
黄河
水利
委员
委员长
副委员长
委 员
一人
二人
若干人
管理美河水利辖总务、工务、财务三处。
1933年改隶全国经济委员会。
陆海
空军
总司
令部
总司令一人为最高军事统帅1929年3月成立,内设办公
厅、机要室及参谋、副官、军
法、军区、交通、经理等六处。
1931年10月撤销。



参谋长
参谋次长
 掌管国防及用兵事宜,
统辖全国军事参谋人
员和军事院校
1928年11月设立,1937年改
隶军事委员会。




训练总监
副总监
参 事
一人
二人
六人
掌管全国军队教育及所
辖学校教育并国民军
事教育事项
1928年12月设立,下设总务
厅、军学编译处、国民军事教
育处、政治训练处及步、骑、
炮、工、辎重各特种兵监等机
构,并辖陆军军官学校、各兵
种专门学校。1939年改隶军事
委员会。




院 长
副院长
一人
一人
为国民党政府最高军事
咨询建议机关
1928年11月设立。下设军事
厅、总务厅。1937年改隶军事
委员会。
参 议九十
至一
百八
十人
咨 议六十
至一
百五
十人

机关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委员长一人为全国最高军事长官军事委员会始设于广州国民
政府,1928年8月撒消,1932
年复设(同年6月通令,明定全
国分设三十八军,各军设军长
一人,直隶军政部,每军二师,
每师二旅四团,其下营、连、
排都是三三编制)。1937年抗
战开始后,直隶于国民政府
的参谋本部、训练总监部及军
事参议院均移归管辖。行政院
所属的军政部、海军部井归其
兼领。1938年增设政治部,
1939年又增设战地党政委员
会。所设部、院、会、厅、局
如下:(1)办公厅,(2)军令
部,(3)军政部,(4)军训
部,(5)政治部,(6)航空委
员会,(7)军法执行总监部,
(8)铨叙厅,(9)军事参议
院,(10)后方勤务部,(11)
战地党政委员会,(12)海军
总司令部,(13)抚䘏委员会,
(14)军事运输总监。1946年5
月15日撒销军事委员会及其所
属各部会,于同年6月组成了
国防部。
委员(参谋
总长、军
政部长、
训练总
监、海军
部长、军
事参议院
院长为当
然委员)
七至
九人






常务委员
委 员
五人
若干人
统筹全国经济建设事业1931年始设,隶属于行政
院,1933年改隶国民政府。下
设秘书、公路、水利、农业、
卫生实验等处,公路、水利、
卫生、教育、农村建设、蚕丝
改良、棉业统制、华北水利、
扬子江水利等委员会,并将原
直隶国民政府的导淮委员会、
黄河水利委员会划归管辖。
1938年本会裁撤,改设经济部。

机关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政务
官惩
戒委
员会
常务委员
(由委员中
一人担任)
一人掌理政务官惩戒事务1932年设立,下设秘书处。
委 员七至
九人
西京
筹备
委员
委员长一人掌理西京筹备事务1932年设立,下设秘书处。
委 员十五
至二
十五人


院 长
副院长
一人
一人
行使全国最高行政权1928年12月成立行政院。行
政院会议由行政院长、副院长、
各部长、委员长、行政院秘书
长、政务处长组织之,以院长
为主席,审决国家重要行政或
各部的共同事项,各部部长、各
委员会委员长,如因事不能出
席时,得派各该部次长、各该
委员会副委员长列席。卫生署
署长、地政署署长、水利委员
会主任委员亦得列席。


秘书长
总务科科长
文书科科长
机要科科长
庶务科科长
会计科科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办理院务


处 长
议事科科长
诉愿科科长
审核科科长
编译室主任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部 长
政务次长
常务次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管理全国内务行政事务本部于行政院成立时设置。
直属机关有首都警察厅与中央
警官学校、禁烟委员会总会
(原直隶行政院,后改隶军事
委员会,1938年改隶本部)。


参 事数人 


秘书数人
总务司司长
民政司司长
户政司司长
警政司司长
营建司司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分理部务

机关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内政
礼俗司司长一人  


部 长
政务次长
常务次长
一人
一人
管理国际交涉及关于在
外侨民、居留外人、
中外商业的一切事务
本部于行政院成立时设置。
直属机关有驻外各大使馆等。
参 事
秘 书
数人
数人
分理部务
亚东司司长
亚西司司长
欧洲司司长
美洲司司艮
条约司司长
情报司司长
礼宾司司长
总务司司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部 长
政务次长
常务次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管理全国陆军行政事宜本部于行政院成立时设置,
兼隶军事委员会。除左列机构
外,直属机关有军粮总局、城
塞局、荣誉军人总管理处、荣
誉军人生产事业总管理处、点
验委员会等。1946年5月本部
裁撤,另行成立国防部。又,
国民政府成立之初,设海军署
于军政部,不久改部,直隶行政
院。1938年暂行裁撒,其经管
事务并归海军司令部办理。
参 事
秘 书
数人
数人
分理部务
总务厅厅长
军务司司长
机械化司司

马政司司长
交通司司长
军法司司长
兵役罾署长
军需署署长
兵工署署长
军医署署长
会计处处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部 长
政务次长
常务次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掌理全国财务行政事务本部于行政院成立时设置。
按照1943年3月31日修正的
《财政部组织法》,其组织如左。

机关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参 事
秘 书
数人
数人
分理部务直属机奖有各省市直接税局、
财政部各省县田赋管理处、各
省区缉私处、财政部田赋管理
委员会及财政部各省县税务管
理局等。又贸易调整委员会、
对外易货委员会及禁烟督察
处,原隶军事委员会,1938年
改隶本部;外汇管理委员会原
来直隶于行政院,1943年冬改
隶本部。
国库署暑长
直接税署署长
关务署署长
税务署署长
缉私暑署长
钱币司司长
公债司司长
盐政司司长
专卖事业司
司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地方财政司
司长
一人
总务司司长一人





部 长
政务次长
常务次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管理全国经济事务行政院成立时原设农矿部及
工商部,1930年11月合并为实
业部。1938年1月,与建设委
员会同时裁撒,改设本部,并
将全国经济委员会的水利部分
和军事委员会的第三部、第四
部并入。1940年5月,将农林
行政事务划出,另设农林部。
本部附属机关有:资源委员会、
采金局、中央工业试验所、中
央矿冶研究所、中央地质调查
所、工矿调整处、日用品管理
处,全国度量衡局、商标局、
商品检验局。
参 事
秘 书
数人
数人
分理部务
总务司司长
管制司司长
矿业司司长
工业司司长
电业司司长
商业司司长
企业司司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部 长
政务次长
常务次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管理全国学术及教育行
政事务
本部于行政院成立时没置,
除左列机构外,直属机关有国
立中央图书馆、国立编译馆等。
参 事
秘 书
数人
数人
 

机关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高等教育司
司长
一人分理部务 
中等教育司
司长
一人
国民教育司
司长
一人
社会教育司
司长
一人
蒙藏教育司
司长
一人


部 长
政务次长
常务次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规划、建设、管理全国国
有铁路、公路、电政、
邮政、航政,并监督
公有及民营交通事业
行政院成立时,同时设本部
与铁道部。1938年铁道部裁撒,
并入本部。根据1912年7月公
布的《交通部组织法》,其组织
如左。直属机关有邮务总局、
各铁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
驿运总管理处、电讯总管理
局。
参事厅参事
秘书厅秘书
数人
数人
分理部务
路政司司长
邮电司司长
航政司司长
材料司司长
财务司司长
总务司司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部 长
政务次长
常务次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管理全国农林行政事务1940年5月决定成立农林
部,直隶行政院。所有以前由
经济部主管的农林行政事务及
附属机关均归该部主管,直属
机关有垦务总局。
参 事
秘 书
数人
数人
分理部务
总务司司长
农事司司长
农村经济司
司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林业司司长
渔牧司司长
一人
一人
社会
部 长一人管理全国社会行政事务原隶国民党中央党部,1940

机关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政务次长
常务次长
一人
一人
分理部务年划归行政院。附属机关有劳
动局及合作事业管理局等。
参 事
秘 书
数人
数人
总务司司长
组织训练处
处长
一人
一人
社会福利司
司长
一人


部 长
政务次长
常务次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掌理全国粮食行政事宜1941年7月改组全国粮食管
理局而成。
参 事
秘 书
数人
数人
分理部务
管制司司长
储备司司长
分配司司长
财务司司长
人事司司长
调查处处长
督导室主任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部 长
政务次长
常务次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掌理全国司法行政事务1928年11月司法院成立,司
法行政部为司法院的一个部。
1931年12月改隶行政院。1934
年10月改归司法院,1943年1
月又改隶行政院。
参 事
秘 书
数人
数人
分理部务
总务司司长
人事司司长
民事司司长
刑事司司长
监狱司司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蒙藏
委员
委员长
副委员长
常务委员
一人
一人
六人
掌理关于蒙古和西藏的
行政事项
行政院成立时设置本会。

机关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参 事
秘 书
数人
数人
分掌本委员会行政事务 
总务处处长
蒙事处处长
藏事处处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委员长
副委员长
常务委员
一人
一人
七至
九人
掌理本国侨民的侈殖保
育等事务
行政院成立时设置本会。
1929年4月曾一度改隶国民党
中央党部,1932年仍隶属于行
政院。
秘书处处长
侨务管理处
处长
侨民教育处
处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分掌本会事务




委员长
副委员长
常务委员
一人
一人
三至
五人
掌理全国振济行政事务赈济行政本由内政部主管,
后来将其划出,成立赈务委员
会,1938年更名振济委员会,
直隶于行政院。
参 事
秘 书
数人
数人
分掌本会事务
第一处处长
第二处处长
第三处处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署 长一人掌理全国卫生行政事务行政院成立时设卫生部,后
改为卫生署,仍隶属于行政院。
1938年改隶内政部,1940年仍
直隶于行政院。直属机关有:
中央卫生实验院。
总务处处长
医政处处长
保健处处长
防疫处处长
中医委员会
委员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分掌本署事务




主任委员
常务委员
委 员
(均为聘任)
一人
数人
若干人
掌理全国水利行政事务1938年成立,以前的黄河水
利委员会、导淮委员会、华北
水利委员会及扬子江水利委员
会均改隶本会。

机关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其他
直属
机关
(1)县政计划委员会;(2)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3)国立北平故宫博
物院;(4) 中国航空建设协会总会;(5)液体燃料管理委员会;(6)管理中英
庚款董事会;(7)水陆运输联合委员会。以上各直隶机关的长官不得列席行政
院会议。


院 长
副院长
立法委员
一人
一人
四十九
至九十
九人
行使全国最高立法权于左列五个专门委员会外,
得根据事实上的需要,增设民
法、商法、刑法、自治法、劳
工法、土地法等临时委员会,
各委员会由院长指定立法委员
兼任,并指定召集人。


秘书长一人分掌本院事务


处 长一人
法制委员会委员
外交委员会委员
财政委员会委员
经济委员会委员
军事委员会委员
(以上各委员会委
员由立法委员分
任)
 


院 长
副院长
一人
一人
行使全国最高司法权1928年11月侬《修正国民政
府组织法》成立司法院。
参事
参 事数人处理院内行政事务 
秘书
秘 书数人



院 长一人掌理司法审判事务采用三级审判制,地方法院
执行第一审,高等地方法院执
行第二审,最高法院执行第三
审,为终审机关 。


书记官长一人


推 事
(以一人
为庭长)
五人掌民事审判


推 事
(以一人
为庭长)
五人掌刑事审判

机关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检察长
检察官
一人
七至
九人
掌理检察事务 
书记室书
记官长
一人



院 长一人掌理全国行政诉讼审判
事务,综理院务,兼
任评事并充庭长


书记官长一人 
第一庭庭长
第二庭庭长
第三庭庭长
 分掌行政审判事务
中央
公务
员惩
戒委
员会
委员长
委 员
一人
七至
九人
掌管全国荐任职以上公
务员及中央各官署委
任职公务员的惩戒事宜
本会分设两委员会,其一专
理中央公务员的惩戒事宜,其
一专理地方公务员的惩戒事
宜。
书记官若干人


秘书长一人掌理本会内部事务


院 长
副院长
一人
一人
行使全国文官考试和官
吏铨叙之权
 
参事
参 事数人掌理本院内部事务
秘书
秘书长一人




委员长
副委员长
委 员
一人
一人
七至十
一人
掌理全国文官考选事宜
秘书长一人
第一处处长
第二处处长
第三处处长
第四处处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分掌考选事务


部 长
政务次长
常务次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主管全国文官、法官、
外交官及其他公务员
及考取人员的铨叙事宜
本部直辖机关有铨叙审查委
员会。

机关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参 事
秘 书
数人
数人
分掌部务 
总务司司长
登记司司长
甄核司司长
考功司司长
奖卹司司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院 长
副院长
一人
一人
掌理全国弹劾及审计,
行使最高监察权
 
监察委员二十九
人至四
十九人
掌弹劾之权


秘书长一人掌理本院内部事务
参事
参 事四至
六人


使
监察使 由监察委员兼任,分驻
各地监察区,专管地
方监察事宜


部 长
政务次长
常务次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掌全国审计事务审计部设审计会议,由部长、
次长、审计组织而成。本部于
各省致府或直隶行政院的市政
府所在地设审计处,掌理各该
省市内中央及地方各机关的审
计及稽察事宜。
秘 书数人分掌部务
审 计九人至
十一人
协 审十二人
至十六
稽 查八至
十人
总务处处长一人
第一厅厅长
第二厅厅长
第三厅厅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2.其他中央机关

机关官 称员额职 掌说 明






主 席
副主席
委 员
一人
一人
十九
至二
十五人
决定国民党政府的立法
原则、施政方针、军政
大计、财政计划,以及
特任特派官吏及政务
官的人选
国民党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中
设中央政治会议,1935年12月
改称中央政治委员会,为政治
最高指导机关,其决议,直接交
由国民政府执行。国民党以政
治委员会作为它和国民政府之
间的钮带,来实现其党政一体。
1937年11月,政治委员会的职
权交由国防最高委员会行使。
法制委员会委员
内政委员会委员
外交委员会委员
国防委员会委员
财经委员会委员
经济委员会委员
教育委员会委员
土地委员会委员
交通委员会委员















委员长一人统一指挥党政军工作国防委员会本是中央政治委
员会中的一个专门委员会,1937
年国防最高会议决定,扩大其
权力,1930年2月又改为国防最
高委员会,代行中央政治委员
会的职权,为抗战时期政策决
定机关和执行机关。本会委员
长由国民党总裁担任,凡国民
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属各部、
会,国民政府、五院,军事委员
会及其所属各部、会,均兼受其
指挥。1917年裁撤。




总 裁
秘书长
设计委员
审议会审
议员
一人
一人
若干人
七至
九人
主持战时政治经济建设
计划的设计及审核








委员长
副委员长
委 员
主任秘书
一人
一人
十一人
一人
掌管考核党政工作


主任
副主任
组员
一人
一人
若干人


主任
副主任
组员
一人
一人
若干人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一人
一人
主持国家总动员业务的
研究设计及指导督促,

机关官 称员额职 掌说 明













第一组组长
组员
组长
第二组组员
组长
第三组组员
组长
第四组组员
(各
组组
长一
人,
组员
五至
七人)
考核各级动员委员会
业务的进行
 




参政员
驻会委员会委员
 参议抗战期间国民党政
府对内对外的重要方
本会是抗战时期国民党政府
迫于形势而成立的民意机关。
在地方上则有省、县(市)的参
议会。
第一审查
委员会
委员 审查关于军事及国防的
议案
第二审查
委员会
委员 审查关于外交及国际事
项的议案
第三审查
委员会
委员 审查关于内政事项的议
第四审查
委员会
委员 审查关于财政经济事项
的议案
第五审查
委员会
委员 审查关于教育文化等事
项的议案



主席团
(集会时临时没
置,由代表互选,
并由主席团互推
一人为主席)
 选举“总统”、“副总统”;
罢免“总统”、“副总
统”;修改“宪法”;复审
立法院所提的“宪法修
正案”
1946年1月10日国民党政府
在全国人民要求和平民主的压
力下,在重庆召开了政治协商
会议,但在政协闭幕后不久,便
撕毁了政协的各项决议,于
1946年11月15日至12月25日非
法召开了“国民大会”,通过了
《中华民国宪法》,于1947年元
旦公布。因为这次大会的任务
是通过“宪法”,故称“制宪国
大”。接着便“改组”政府,吸收
了青年党和民社党参加。11月
成立了“国民大会筹备委员
代表资格
审查委员会
委员 
提案
委员会
委员 
纪律
委员会
委员 

机关官 称员额职 掌说 明



特种
委员会
委员  会”,1948年3月2日至5月1日便
召开了所谓“行宪”国民大会。
这个“行宪国大”名义上是国民
行使参政权的机关,实际上是
国民党“行宪”骗局的工具。


秘书长
副秘书长
一人
二人
随便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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