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机构设置
截至1997年底,全省共有乡镇442个,其中农业乡(镇)267个,牧业乡(镇)136个。农村乡镇一般都设有党委、政府、人大、纪委、人武等五大机构。1996年乡镇换届中乡人大主席团不再作为常设机构,人大工作由乡镇党委代理,乡镇党委书记兼人大主席团主席或副主席。机关内部一般设立党政办公室,农牧业办公室,企业或二、三产业办公室,农经管理站,计划生育服务站。农区和牧区小块农业区乡镇还建有条块结合的管理机构,如教委、农技站、林业站、兽医站、广播站、公安派出所、税务所、邮电所、信用社、卫生院等,最多的达12个站(所),纯牧业区除设兽医站、卫生院外,一般不设专门机构,而是配备相对应的专兼职干部。各乡镇都设有团委、妇联等群众组织,属乡镇党委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