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土地占有
新中国成立前,浙江农村中的大量土地被地主阶级占有,广大贫雇农则没有土地或者只有很少的土地。据统计,只占农村总户数5.23%的地主(包括工商业兼地主、半地主)、富农(包括大佃农),占有的土地 (包括 “公田”) 竟占总田亩数的44. 27%; 占农村总户数53. 16%的贫雇农占有的土地只占总田亩数的17. 99%。另据龙游、永嘉、崇德 (现为桐乡县)等县调查,抗日战争前,地主中每户占有土地在6. 67公顷 (100亩) 以上的,龙游占20%,永嘉占66%,崇德占22%;贫雇农中没有土地的,龙游占54%,永嘉占43%,崇德占12%(见1933年国民党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 《浙江省农村调查》 第21、130、79页)。抗日战争以后,全省大多数地方的土地占有仍然趋向集中。除了土地以外,浙江的山林、经济作物 (柑桔、桑园、茶叶等)、鱼塘、盐田等占有情况也大致类似。据浙江省农业委员会调研科于1950年5月对金华、临安、衢州等地区部分乡镇、村的调查,地主占有全部山林的25.99%; 富农占有32. 2%; 公山 (实际为地主、富农掌握) 占有18. 19%;中农、贫农、雇农合计只占有23.55% (见华东军政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243页)。鱼塘的占有情况,据淡水鱼主产区吴兴县典型调查,只占总户数8%的地主、富农占有的鱼塘占到鱼塘总面积的44.9%。盐区,只占总户数20.2%的地主、富农占有盐板43%、盐地47%;占总户数46. 3%的贫雇农只占有盐板10%、盐地8% (1951年6月3日,江炤在全省盐区土改会议上的报告)。“富者田连阡陌,贫者地无立锥”,这是土地改革前农村的真实写照 (表8-1-1)。
表8-1-1 土地改革前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
成分 面积及% 时期 | 地 主 | 半式 地富 主农 | 富 农 | 中 农 | 贫 农 | 雇 农 | 小出 土租 地者 | 大 佃 农 | 工资 商本 业家 | 其 他 | 公 地 | 合 计 |
土改前 占有 | 面积 (千公顷) | 377.57 | 13.50 | 98.96 | 592.54 | 316.61 | 7.14 | 44.62 | 5.84 | 11.27 | 54.95 | 298.71 | 1 821.07 |
% | 20.67 | 1.03 | 5.42 | 32.43 | 17.6 | 0.39 | 2.4 | 0.32 | 0.62 | 3 | 16.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