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组织设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改变了过去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农村中设村民委员会,其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村民小组设立了调解小组或调解员。村人民调解委员专门行使调解民间纠纷,直接受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并接受乡镇政府、司法助理员的指导和管理,同时受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机构——驻乡(镇)人民法庭的业务指导。村民小组设立的调解小组或调解员的职责主要是:了解村民纠纷动向,处理轻微纠纷,对于较大的纠纷采取积极的防激化措施,并及时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调解员(调解小组)是上下级关系,调解委员可以兼任调解小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