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购销时期(1950—1953年)
这一时期,茶叶购销工作由省茶叶公司、茶厂和私营企业同时进行。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月30日,国家贸易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茶叶由中茶总公司统一组织收购,各地国营公司、贸易公司、各机关采购茶叶应当与当地中国茶叶公司联系,不得自行在市场上收购”。1950年9月,云南中国茶叶贸易公司改名为中国茶业公司云南省公司,归口贸易系统,统管茶叶的收购、加工及内销业务。这时,云南茶叶公司大量收购私商存茶供应市场需要,全年共收购827.95吨。1951年8月,在昆明物资交流会上,云南茶叶公司购进永昌祥、成昌和同庆三家私营茶号的沱茶25吨供应市场。1952年,云南茶叶公司采取三种方式收购:自设厂站直接收购、委托合作社代购和公私联购。自设厂站直接收购,先在茶叶产量比较集中,技术力量较强的凤庆、勐海茶厂实行。对茶叶产量小、零星分散的产茶县,委托供销合作社或民族贸易公司代购。1953年,云南省允许私营茶商经营零售业务,不准经营批发业务。私商在茶区以物易茶,进行不等价交换,在佛海(今勐海)两盒火柴或一个土碗换0.5千克茶,一驮盐巴换两驮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