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社合一
1958年10月,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精神,云南省内地和边疆民族地区都建立了农村人民公社,取消了乡镇基层政权组织,由人民公社取代乡政权组织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组织。有的地方,一个区建立一个公社;有的地方,一个区建立2~3个公社;在一些撤区并乡的地方,几个乡合并建立一个公社。公社下设管理区(1961年4月起改称生产大队)、生产队。人民公社既是农业集体经济的组织,又是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从而形成了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
公社管理机构,一般分为公社管理委员会、管理区(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共产党的组织,在公社一级建立公社委员会,对全公社工农兵学商、党政财文实行统一领导;在生产大队建立党支部,统一领导本大队的各项事业;生产队建立党小组,在生产队的各项工作中起核心作用。公社管理委员会下设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粮食、供销、民政、治安、民兵、调解和文教卫等方面的职能部门。公社还有共青团、妇联、“贫协”等群众组织,这些组织的领导成员一般都是公社管理委员会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