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代租赁的基本特点
1.融资租赁是一项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并至少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这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两个合同相互制约。
2.拟租赁的设备由承租人自行选定。这是现代租赁区别于传统租赁的最根本的特征,并由此决定了出租人只负责按承租人(用户)的要求给予融资便利,购买设备,但不负担设备缺陷、延迟交货等责任和设备维护的义务;承租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拖欠和拒付租金。
3.全额清偿,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内只将设备出租给一个特定的用户,出租人从该用户收取的租金总额应等于该项租赁交易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投资及利润。
4.不可解约性。对承租人而言,租赁的设备是承租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而自行选定的,因此,不可解约性是指承租人不能像传统租赁那样以退还设备为条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对出租人而言,因设备为已购进商品,也不能以市场涨价为由而在租期内提高租金。
5.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从法律角度讲,设备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从经济角度讲,设备的使用权在租期内绝对属于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