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农村经济市场体系正在建立
随着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和政策的调整, 黑龙江省农村市场得到逐渐发展和完善。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多数县城和集镇都没有经营农副产品的市场, 1952年全省城乡集贸市场565个, 集市成交额6000万元。1956年在基本完成国家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 城乡集贸市场曾一度得到较快发展,但由于受产品经济的束缚, 农村集贸市场处于自发、小规模经营水平。在 “大跃进”、人民公社时期, 全省市场减少, 交易冷落。1959全省集贸市场仅有390处, 成交额仅为3 077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省城乡集市贸易迅速发展。农村产品上市量大幅度增长, 日用工业品、农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大量涌向集市。1995年全省城乡已有各类市场3 062处, 其中商品市场1 918处, 生产要素市场1 144处, 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已达931家。肇源红高粱市场带动了区域经济发展, 肇州、安达、大庆等地种植面积扩大,产品销往14个省、市。双城市周家大市场经过改造,1995年交易额达到10亿元, 比1994年增加4亿元。土地市场, 进一步扩大了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规范了新增用地的出让行为。1995年, 全省共出让土地面积1936.9万平方米, 累计收取各类土地资产收益达25.8亿元。另外, 围绕贯彻执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黑龙江省近几年相继出台了 《集市贸易管理条例》、《信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 维护了市场秩序, 促进了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