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三类农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价格
三类农副产品指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农产品,这类农产品种类繁多、产销区域性强、市场变化快,对国民经济全局影响不大,国家不可能都规定交售计划,因此实行市场调节,由产销双方协议定价。195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 《关于积极开展供销社自营业务和组织城市消费合作社的指示》中指出:“供销合作社在收购副产品、三类物资和完成派购任务以后的二类物资的时候,应当采取与农民协商议价方法……,供销社议价收购的物资,运到城市销售的时候,应当在保证正常利润的情况下,合理经营;销售的价格,可以高于国营商业经营的同类物资的销售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