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乡镇企业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产生
1957年以后在忙于过渡、急于求成和“人民公社必须大办工业”的“左”倾思想指导下,在基础设施和经济实力十分薄弱、科学技术非常落后的情况下,依靠行政手段,平调集体和社员的财力、物力和劳力,利用废钢铁、旧设备、土原料,采取土法上马办起了一大批“社办社有,队办队有”的小钢铁、小化肥、小水泥、小煤窑、小农机和粮食加工、榨油、制革等集体所有制的社队企业。这虽然宣告了乡镇企业的诞生, 并为后来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可贵的经验教训,但在当时的条件下,由于头脑发热,决策失误、使农民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蒙受了重大的损失。
针对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和1959—1961年3年困难时期给农村经济造成的严重破坏,党中央作出决定,要求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不办企业,已经举办的企业,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和不受群众欢迎的一律停办; 需要保留的企业,要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分别情况,转给手工业合作社或下放给生产队经营, 有的还可改为个体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个别办的好的企业,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县政府批准,可以由公社或下放给生产队继续经营。同时还明确规定,公社和生产大队不准设专业的副业生产队。原来公社、大队把生产队的副业集中起来办的企业,都应该下放给生产队经营,一个生产队无力经营的,可以归几个生产队共有,实行联合经营,按股分红,也可归大队各生产队共有,由大队统一管理。在这种情况下, 甘肃的社队企业也同全国一样, 来了一个大关大停。见表4-7-2。
表4-7-2 1959—1965年省社办工业企业情况
年份 | 社办工业企业 (个) | 总产值 (万元) |
1959 1960 1961 1962 1963 1964 1965 | 487 236 128 37 46 26 16 | 1 236 530 484 424 126 24 27 |
注: 1.按1957年不变价格计算。2.此表数据摘自轻工业厅保存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