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公社化时期的信用合作
1.人民公社、“大跃进”时期。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以后,银行营业所和信用社合并为人民公社信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领导和管理,在生产大队或管理区设立信用分部,造成信用社资金被占用,职工被抽走,使信用社的职能作用不能很好发挥。
从1962年开始,自治区对信用社进行了整顿,确立了信用社在组织上的独立性,明确它是国家银行的助手,是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
2.“文化大革命”时期。各地把人民公社的信用社和生产大队的信用站全部下放给以贫下中农代表为主体、公社领导参与、信用社职工代表参加的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管理,同时实行信用社干部不脱产,走亦工亦农的道路,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信用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