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业税征收
根据《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云南省施行细则》规定,农业税按农业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土地常年产量为标准,常年产量以稻谷为标准,其他粮食折合为稻谷计算。林木及特产按常年产量以一般批发价和当时粮价折合稻谷计算,具体由纳税人申报后,经乡(村)人民政府核算,报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由纳税人按期送交指定的粮仓或机关。1950年实征正税折细粮(下同)26.94万吨,1958年征收39.09万吨,1961年调整后征收32.25万吨。1979年实行起征点减免后,当年征收24.69万吨,1985年实行贫困乡减免后,当年征收17.07万吨,1990年贫困乡减免到期恢复征收,当年征收24.99万吨,1995年征收24.65万吨,1997年征收26.61万吨。
表2-2-4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 税 率 |
一、烟叶产品 | |
晾晒烟叶 烤烟叶 | 20% 20% |
二、 园艺产品 | |
毛茶 三七 柑橘、香蕉、荔枝、苹果、梨 其他水果、干果、摸摸香 果用瓜、蚕茧 | 生产7%、收购12% 15% 12% 10% 8% |
三、水产品 (海淡水、 滩涂养殖 和海淡水捕捞及水生植物 | 生产8%、收购5% |
四、林木产品 | |
原木、原竹 生漆、天然树脂 天然橡胶 | 生产8%、收购8% 生产10%、 收购10% 8% |
五、牲畜产品 | |
牛皮、猪皮、羊皮 羊毛、兔毛 羊绒、驼绒 | 10% 10% 10% |
六、食用菌 | |
黑木耳、银耳 香菇、蘑菇、松茸 | 生产8%、收购8% 8% |
七、贵重食品 | |
海参、鲍鱼、 干贝、燕窝、 鱼 唇、 鱼翅 | 生产8%、 收购8% |
八、其他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