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农副产品加工用电
50年代末到60年代,杭嘉湖、金兰汤及宁 (波)余 (姚)慈 (溪)平原一带农民开始利用排灌机埠的动力装置,带动机械来进行农副产品的加工。到70年代,凡通电的农村都用电力来代替人力、畜力进行碾米、磨粉、脱粒、轧花、饲料切片或粉碎等。
1971年,全省农副产品加工用电量达2.27亿千瓦时,占农业用电量的37. 05%。从1972年始,农副产品加工用电量开始增加,到1975年,达到2. 75亿千瓦时,占农业用电量的29.73%。1980年达到4.96亿千瓦时,占农村用电量的27. 53%,为1971年的2. 19倍。进入80年代,农副产品加工的门类更加广泛,1985年,农副产品加工用电达5.04亿千瓦时,占农村用电量的12.76%。以后,许多农村加工户转变成个体企业,从1986年开始,其用电量的统计纳入乡村工业用电量的统计范围。因此,农副产品加工年用电量始终维持在4.5亿—5亿千瓦时之间。1992年,全省农副产品加工用电量为4.43亿千瓦时,占农村用电量的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