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村经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林牧渔业获得全面发展,农村非农产业的快速增长,促进了农村经济腾飞和社会经济繁荣。1978—1992年的14年间,农村社会总产值共增加446.33亿元,占这时期全自治区社会总产值增加额965.65亿元的46.2%,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特别是乡镇企业发展已成为振兴农村和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1992年乡镇工业总产值占全自治区工业总产值的47.8%,使农村社会总产值占全自治区社会总产值的比重从1978年的39.87%,上升到45.30%。
表10-2-4 农村社会总产值占全社会总产值比重
年份 | 全社会总 产 值 (亿元) | 其 中 |
农村社会 总产值 | 占全社会总产 值比重(%) |
1978 1980 1985 1990 1991 1992 | 145.94 175.63 315.69 722.56 839.49 1111.59 | 58.18 78.88 140.07 329.73 378.46 503.51 | 39.87 44.91 44.31 45.63 45.08 45.30 |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社会总产值占全社会总产值的比重变化如表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