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奖售政策
生猪奖售政策。一是增拨自留地为养猪饲料地。1959年5月开始实行按猪计算,每头猪拨一分或二分饲料地。二是奖售粮食、工业品。1959年下半年开始实行收购一头肥猪奖售25~35千克饲料粮并奖售棉布等工业品。1962年9月实行凡交售一头毛重60千克的生猪可奖售饲料粮30千克、化肥15千克、棉布2.3米、按收购价每10元发给郊区日用工业品购买证8张。1970—1980年提高了奖售粮食和化肥标准。1976年5月,市粮食局、二商局在《关于养猪饲料留供办法的通知》规定: 国营农场、企事业猪场仔猪每头15千克以内的每毛斤供料2千克,超重部分每毛斤供料1.25千克,生产队每头肥猪供料60千克。1981年市农委、财委对生猪收购奖售饲料标准作了调整: 交售生猪每头毛重在100千克以内的每0.5千克奖饲料1.25千克,超过100千克的每增0.5千克奖饲料0.5千克。1985年5月取消各种奖售办法,统一规定按合同收购的生猪,每头供应配合饲料140千克。1987年4月,市农委、商委、物价局联合发出 《关于调整国家收购生猪饲料供应标准的补充通知》,规定凡国家按合同收购国营集体和专业户 (年交售30头以上) 的瘦肉型猪,每头供应“倒三七” (即七成平价、三成议价) 价格的配合饲料112.5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