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按比例派购
1962年2月,江苏对水产品实行派购政策。派购比例是:海洋汛期产品派购90%,非汛期产品派购50%。淡水养殖鱼,属公社、大队捕捞的派购80%,属生产队捕捞的派购50%。对国营养殖场生产的水产品,除留少量自食外,全部由国家收购。1962年5月,改为按品种和产量计算派购。实行派购的同时,江苏还实行换购和奖售。重点产区渔业社队恢复渔民供销组织,便利生产和收购,并发挥小商小贩的作用,水产商业又恢复了国营、集体、个体三条流通渠道。1963年江苏在12个市水产公司成立了交易市场,一度实行议价、代销。全省水产品市场稳定活跃,供求关系趋向平衡,这一年江苏取消凭证购买,实行敞开供应。
70年代,江苏对水产品实行全部交售给国家的统一收购政策。规定集体渔业生产单位和渔民生产的水产品,除留少量自食外,全部交售给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