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村民委员会的建立与职责
1983年3月,根据《宪法》规定,嘉定县曹王乡施庙大队进行试点,建立第一个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3个工作委员会,并以原生产队范围成立村民小组。村委会所有成员,包括小组长,均经民主选举产生。
1984年5月,各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参照施庙村的经验,以原有生产大队为基础,采用“一大队一村”的做法,通过民主协商和群众选举,建立村民委员会。1985年1月,共建立村民委员会3 028个。村民委员会建立后,各乡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干部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任务,了解政策,掌握方法,及时开展工作。
198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村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做好本村的行政工作,生产建设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本村的合作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制定并执行“村规民约”;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乡政府以及民政、司法、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助理,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总结交流村民委员会工作和创造“文明村”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