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稳步发展、不断完善阶段
1958—1959年,全省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对老弱孤寡残社员和孤儿实行了全面的五保供养。
1961年, 湖南省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 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五保户供养一般以组为单位统筹, 全省大致有3种不同情况:
❶对无依无靠、丧失劳动能力, 没有经济来源, 生活不能自立的孤老, 实行全保, 或送敬老院供养;
❷对没有劳动能力的孤儿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 (没有经济来源, 生活不能自立, 或虽有亲属照顾其日常生活, 但负担不了其基本生活) 实行保吃、保穿、保治病, 如寄养于亲属家中, 对收养户给以合理的寄养费或工分报酬;
❸对无依无靠、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可以自理、并有微薄经济收入的孤老, 实行保吃、保烧、保穿、保治病, 分散安置在家供养。据各地统计, 全省农村共有五保户226 816户,365 830人, 占农村总户数的2.46% (总人数的1.15%)。除有20%~30%的生产队由于经济落后,五保户供养不够落实外, 其余大部分五保户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五保供养。
1982年, 湖南各地根据民政部《关于检查对五保户生活安排情况通知》, 开展检查工作, 并于1983年, 在全省农村开展了第一次五保户的普查工作。据普查统计, 全省共有五保户273 591人, 占农业总人口的0.61%, 比普查前增加2.73%。1984年4月2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试行条例》, 规定今后五保户的供养形式要逐步向以乡统筹过渡。1986年全省五保供养形式起了较大变化, 据统计, 全省农村共有五保人数27.33万人,其中以乡统筹供养24 075人, 占五保总人数31.31%;以乡、村联筹的115 210人,占总人数的42.16%; 以村民组统筹供养的134 015人, 占总人数的49.02%。邵阳市366个乡镇都实行以乡镇统筹, 乡、村、组三级负责的办法, 落实五保供养。即: 乡镇统筹供养金, 保证医和穿, 按期发给零用钱; 村委会统筹粮食, 保证口粮供给, 按年人均口粮不少于300千克,分早晚两季送到五保户家里; 村民组统筹安排劳务服务、保证住和助。作到房屋有人维修, 生活有人照顾, 病时有人护理, 使全市21 490户、23 800名五保人员的生活有了保障。
1987年12月 11 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办法》, 对五保对象和五保供养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县根据省印发的供养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对全省五保户进行了评审,给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 《五保户供给证》。至1988年,全省农村五保户 265 232人, 比 1986年减少2.95%。在供养形式上, 以乡 (镇) 统筹的已占供养总人数的36.34%; 供养生活标准在300元以上的88 163人, 占总数的33.24%。从此, 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制度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1989年, 湖南省民政厅在桂东县召开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场会, 推广桂东县以乡统筹与承包供养相结合的供养办法。承包供养法通过签订五保供养协议或遗赠抚养协议, 把过去那种只供未养、供养脱节的问题统一起来, 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村五保户有供有养的问题, 使五保户的供养办法更加完善, 更加落到实处。
1994年1月, 李鹏总理签发国务院第141号令,发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标志着五保供养立法工作进入新的高度。全省各地开展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活动。1995年3月, 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的部署, 在全省农村开展了第二次五保普查工作, 针对普查中发现的问题, 特别是应保未保和供养标准偏低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进行登记, 并按照 《条例》 的规定发放了《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到1995年底, 全省共有农村五保对象25万余户, 28.7万余人, 比1993年增加了近3万人;集体供养费用人均达600元, 比上年增加23.15%; 全省实现乡镇统筹供养的乡镇达2 065个,占乡镇总数的86%, 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跨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