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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行政机关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二)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

区别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总
统
府
大总统
副总统
一人
一人
为国家元首从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继
任临时大总统到1928年6月3
日张作霖死,为北洋政府统治
时期。其间有两度政府体制的
改变:临时执政府时期,以临
时执政段祺瑞为国家元首兼致
府首脑。段祺瑞被逐后,“元
首”虚位,暂以国务院“摄行”
大总统职权。到军政府成立,
张作霖任陆海军大元帅,总揽
军权和政权,军政府之下设国
务院,总理和各部部长由大元
帅任免,实际上成了大元帅的
属吏。

区别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总
统
府
秘
书
厅
秘书长
秘 书
参 议
大礼官
 协助总统处理秘书事务1912年4月22日,总统府设
秘书厅和军事处,同时截撤原
设的临时筹备处和军事参议
处。1914年5月4日总统府政
事堂成立,截撤秘书厅,12日,
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办事处成
立,裁撤军事处。
军
事
处
侍从武官长
副官长
卫侍武官
政治顾问
军事顾问
 掌侍卫和顾问军事
陆海
军大
元帅
统事
办事
处
参谋总长
陆军总长
海军总长
总务厅长
高级军官
 是全国最高军事指挥机
关
1916年黎元洪接任大总统,
同年六月撤销统率办事处。
机
要
局
局 长
参 事
佥 事
主 事
一人
六人
十六人
若干人
掌管机要事务袁世凯废止国务院改设总统
府政事堂后, 直辖五局一所。
其中法制、铨叙、印铸三局原
属国务院,后来仍归国务院直
辖。新设机要局、主计局和司
务所。机要局是袁世凯直接掌
握的“内秘书厅”,是属于府内
机构的性质,政事堂仍改为国
务院时本局裁撤。
主
计
局
局 长
参 事
佥 事
主 事
一人
四人
六人
若干人
掌管财务与审计事务主计局为政事堂五局之一,
它的实际职权等于把财政部和
审计处的职权集中在大总统的
手里,便于直接控制。政事堂
仍改为国务院时,本局改组为
统计局,成为一个办理统计工
作的事务机关。
司
务
所
所 长
佥 事
主 事
一人
二人
若干人
办理总务工怍是政事堂直属机关之一,和
五局并列,相当于政事堂的总
务厅或事务处。政事堂仍改为
国务院时裁撤。

区别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总
统
府
翊
卫
处
都翊卫使
翊卫使
副翊卫使
翊卫官
一人
一人
六人
八人
在举行典礼时派充“侍班”1914年2月2日设置。这是
一个沿袭清代成例笼络蒙古王
公的机构,没有什么实职,怛
在北洋政府时期一直未撤销。
临时执政府所属机构有军务厅、秘书厅、武官处、收发处、指挥处、庶务司、翊卫
处、礼官处、医务处。
总
统
直
辖
机
关
参
谋
本
部
总参谋长
第一局局长
第二局局长
第三局局长
第四局局长
第五局局长
第六局局长
第七局局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为最高军事参谋机关参谋本部在南京临时政府时
期已成立,北洋政府沿设,其
内部组织至1915年改为第一至
第六局及制图局。1927年7月
张作霖军政府将本部并入军事
部,改称参谋署,内部组织仍
旧。
将
军
府
上将军
将 军
参 军
 是最高军事顾问机关将军府的将军由大总统任
命,有建威上将军兼管理将军
府事务、镇安上将军、镇安左
将军、镇安右将军、泰武将军、
同武将军、宣武上将军、安武
将军、 昌武将军等多种名号。
参军亦由大总统任命,位次将
军。本府直辖机关有督办参战
事务处。
事
务
厅
厅长
事务员
参谋
副官
秘书
书记
审
计
院
院 长
副院长
第一厅厅长
第二厅厅长
第三厅厅长
 掌审计事务1912年设审计处,1914年改
为审计院。
书
记
室
书记官长
书记官
 
蒙
藏
院
总 裁
副总裁
  1912年设蒙藏事务局,直属
国务院。 1914年改为蒙藏院。
直属大总统。与蒙藏院有关的

区别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总
统
直
辖
机
关
蒙
藏
院
总
务
厅
参事
编纂
 掌蒙藏事务机关有蒙疆善后委员会、蒙古
宣慰司。
秘
书
厅
秘书
第
一
司
司长
佥事
主事
第
二
司
司长
佥事
主事
平
政
院
院 长
评 事
第一庭庭长
笫二庭庭长
第三庭庭长
一人
十五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办理行政诉讼1914年成立。平政院初期置
肃政厅,1916年裁撤。按1914
年1月20日公布的《文官惩戒
委员会编制令》及1915年10月
15日公布的《司法官惩戒法》规
定,中央设文官高等惩戒委员
会及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分别
由大总统选派大理院院长或平
政院院长充任委员长。
书
记
处
书记官
肃
政
厅
都肃政史
肃政史
 纠察、弹劾官吏
京
畿
卫
戍
司
令
部
总司令一人维持首都治安北洋政府沿清制设步军统领
衙门。1917年8月又设京畿警
备司令,1919年裁撤,改设京
畿卫戍总司令,直属大总统。
1924年设京畿警卫总司令,由
内阁任命,直属临时执政,裁
撤京畿卫戍总司令、步军统
领、军警督察处、护军管理处
等。
全
国
经
界
局
督 办
总务处处长
清丈处处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掌管全国土地的调查、
测丈、登记事宜
1915年初成立,1916年7月
裁撤。
国
务
院
总 理一人为中央行政首长国务院由国务员组成。国务
员是指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

区别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国
务
院
秘
书
厅
秘书长
秘 书
一人掌理秘书事务北洋政府有两个时期没有设国
务院。一是设总统府政事堂时
期,一是临时执政时期的前十
三个月。
法
制
局
局 长
参 事
秘 书
佥 事
主 事
一人
八人
一人
三人
四人
掌办草拟各种法制与法制局有关的机关有法典
编纂会,法律编查会,修订法
律馆。
铨
叙
局
局 长
秘 书
佥 事
主 事
一人
一人
四人
八人
掌办人事行政局内分置叙官、典试、恩恤、
荣典、勋章、庶务六科,各设
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
印
铸
局
局 长
秘 书
佥 事
主 事
技 正
技 士
一人
一人
四人
八人
二人
六人
掌办印刷公报和官文书
用纸,铸造印信、关
防、勋章等
 
统
计
局
局 长
参 事
佥 事
主 事
一人
四人
十人
若干人
掌办统计事务
外
交
部
总 长
政务司司长
通商司司长
交际司司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办理国际交涉,管理居
留外人和在外侨民事
务,保护在外商业,
监督外交官、领事官
各部通则,设总务厅及各司。
总长以下,置次长一人,参事
二至四人。各司设司长一人,
佥事至多八人,主事若干人。
本部1912年设交际、外政、通
商、庶政四司;1913年起设司
如左。1921年又增条约司。部
的直辖机关有:(1)驻外公
使、领事;(2)各省交涉署;
(3)太平洋会议筹备处、太平
洋会议善后委员会;(4)鲁案
善后督办公署;(5)关税特别

区别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国
务
院
外
交
部
   会议筹备处、关税特别会议委
员会;(6)法权讨论委员会、
调查法权筹备委员会;(7)中
俄会议委员会。
内
务
部
总长
民治司司长
警政司司长
职方司司长
考绩司司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管理地方行政和选举、
救济、户口、土地、
警察、出版、宗教、卫
生等行政
本部1912年设民政、职方、
警政、土木、礼俗、卫生六
司,1913年设司如左。1914年
又增置典礼司。关于司员的设
置,于通则外置技正四人,技
士十人。部的直辖机关有:
(1)筹备国会事务局等;(2)
赈务处等;(3)河务局等;
(4)护军管理处;(5)京师警
察厅;(6)红十字会。
财
政
部
总长
赋税司司长
会计司司长
泉币司司长
公债司司长
库藏司司长
制用局局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总辖国家财务,管理会
计、租税、公债、币
制、专卖、银行等
本部1912年设赋税、会计、
泉币、公债、库藏五司。1913
年增设制用局。1914年裁制用
局,仍为五司。司员设置,于
通则外设驻外财政员一人,编
纂八人、技正三人、技士六
人。部的直辖机关有:(1)盐
务署、盐务稽核所;(2)全国
烟洒公卖局、全国烟酒事务
署;(3)国税厅总筹备处;
(4)印花税处、(5)造币厂、
采金局;(6)中国银行;(7)
交通银行。
陆
军
部
总长
军衡司司长
军务司司长
军械司司长
军学司司长
军需司司长
军医司司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掌陆军行政事务本部1912年设司如左。1914
年改军马司为军牧司,职掌
同。司员设置,于通则外置技
正四人、技士八人。部的直辖
机关有:(1)陆军监狱;(2)
陆军测量局。1927年张作霖的
军政府将本部改为陆军署,并

区别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国
务
院
陆军
部
军法司司长
军马司司长
一人
一人
 入军事部。
海
军
部
总 长
军衡司司长
军务司司长
军械司司长
军需司司长
军学司司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掌海军行政事务本部1912年设司如左。1914
年增设军法司。司员设置,于
通则外置技正四人、技士八
人。部的直辖机关有:(1)海
军总司令处;(2)军港司令处;
(3)海道测量局。本部于1927
年改为海军署,并入军事部。
司
法
部
总 长
民事司司长
刑事司司长
监狱司司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掌理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本部1912年设司如左。司员
设置,于通则外置编纂四人、
技正二人,技士八人。部直辖
机关有:(1)特别司法事务委
员会;(2)司法储材馆。
教
育
部
总 长
普通教育司
专门教育司
社会教育司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掌管教育、学艺和历象
等
本部1912年设司如左。司员
设置,于通则外置视学十六人,
技正二人,技士八人。部直辖
单位有:(1)中央观象台;(2)
编译馆;(3)中央学会。
农
商
部
总 长
矿政局局长
农林司司长
工商司司长
渔牧司司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管理关于农务、水利、
山林、畜牧、蚕桑、
水产、垦殖以及工商
业、矿务等行政
本部1912年分设农林(设农
务、垦牧、山林、水产四司)
工商(设工务、商务、矿务三
司)两部,1913年合并为农商
部,设司如左。1914年改矿政
局为矿政司。部的直辖机关
有:(1)矿政监督署、地质调
查所;(2)林务处;(3)商标
局。1927年6月本部裁撒,增
设农工、实业两部。农工部设
农林、工务、渔牧、水利四
司,实业部设劝业、商务、矿
政三司。
交
通
部
   本部1912年设路政、邮政、
电政、航政四司,1913年设司
如左。1914年设路政、路工、

区别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国
务
院
交
通
部
总 长
路政局局长
邮传局局长
经理司司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管理关于铁路、邮政、
电政、航政等事务
邮传、综合、铁路会计、邮传
会计六司。司员设置,于通则
外设视察四人,技监二人,技
正四人,技士四人。部直辖机
关有:(1)铁路管理局等;(2)
电政管理局;(3)邮政总局。
国
务
院
直
属
机
关
临
时
稽
勋
局
局长
秘书
审议员
调查员
主事
一人
一人
一人
十人
六人
掌办开国时立功宣劳等
的调查、褒扬、抚恤
等事
1912年设置,1914年裁撤。
全
国
水
利
局
总裁
副总裁
佥事
一人
一人
二至
六人
掌办全国水利并沿岸垦
辟事务
1914年置, 有技正二至六
人,技士十至十六人。局内分
置四科办事,各设科长一人。
主事八至
十二人
币
制
局
督办
总裁
副总裁
一人
一人
一人
监督造币厂、银行和官
银号等
1914年设置。局内分设钞卷
处和圜法处,各设处长、副处
长一人,处员若干人。
经
济
调
查
局
总裁
副总裁
参议
一人
一人
十二至
十六人
掌管国内外经济状况的
调查和研究事项
1920年置。
侨
务
局
总裁
副总裁
参事
佥事
编译
主事
一人
一人
四人
六人
二人
十人
掌办关于本国外国侨民
的移殖和保育事项
1917年设临时性的侨工事务
局,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即行撤
销。因侨民请求,于1922年设
置侨务局,为常设机关。地方
性的侨务机关有福建暨南局。
税
务
处
督办
会办
提调
帮提调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掌监督海关税务沿清制设。与税务处有关的
机关有海关、总税务署、税务
司、各关监督。

区别官 称员额职 掌官属或说明
国
务
院
直
属
机
关
国
史
编
纂
处
处 长
总编纂
主任编纂
编 纂
一人
一人
四人
若干人
掌编纂国史1912年设国史馆,直属大总
统。1917年停办后另设国史编
纂处,属国务院。
礼
制
处
处长
副处长
总纂
编纂
一人
一人
一人
若干人
掌订民国礼制1914年设立礼制馆,直属总
统府政事堂。1916年停办,有
关事务移交内务部办理。1920
年成立礼制处,属国务院。1927
年北京军政府仍设礼制馆,属
国务院。
航
空
署
督办
署长
参事
秘书
佥事
主事
一人
一人
二人
二人
十人
二十
四人
掌理航空事务本署前身为航空事务处,
1921年1月改署。署内分设总
务处和军事、机械、航运、经
理四厅。所属有技正四人,技
士十二人。1927年北京军政府
成立时,本署并入军事部。

2.地方行政机关

区别官 称员额执 掌说 明
省
行
政
机
关
省
行
政
公
署
民政长
总务处处长
内务司司长
财政司司长
教育司司长
实业司司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总理全省政务省行政机关1912年无统一规
定,自1913年1月8日颁布《画
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
令》,至1914年5月23日颁布
《省官制》止,在此期间省的行
政机关称为行政公署。
巡
按
使
公
署
巡按使一人管辖全省民政及巡防、
警备等队
依1914年5月23日公布的
《省官制》,各省的行政长官称
巡按使,其官署改组为巡按使
公署。
政
务
厅
厅长
总务科
内务科
教育科
实业科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辅佐巡按使掌理垒省事
务

区别官 称员额职 掌说 明
省
行
政
机
关
省
长
公
署
省 长一人管辖全省民政各官及巡
防、警察等队,并监
督财政、司法、行政
及其他特别官厅的行
政事务
1916年7月6日改巡按使为
省长,巡按使公署为省长公署,
至1917年9月6日内部组织未
变。1917年9月颁布《教育厅
暂行条例》与《实业厅暂行条
例》,同时裁撤公署政务厅内
的教育、实业两科。
政
务
厅
厅长
总务科
科长
一人
一人
掌理政务
内务科
科长
一人
在
省
部
属
机
关
财
政
厅
厅长一人掌理财务行政直隶于财政部。
教
育
厅
厅长一人掌理教育行政直隶于教育部。
实
业
厅
厅长一人掌理实业事项直隶于农商部。
警
务
处
处长一人办理全省警政并兼任省
会警察厅厅长
内务部与地方行政长官兼
管。
司法
筹备
处
处长一人筹设法院、监狱直隶于司法部。
交涉
署
交涉员 办理对外交涉事务直隶于外交部。
其
他
附
设
机
关
省
参
事
会
会长
参事员
秘书
一人
十二人
若干人
掌参议政事1921年6月23日公布《省参
事会条例》,有的遵照设置,但
不普遍,会长由省行政长官兼
任。
文官
普通
惩戒
委员
会
委员长
委 员
一人
二至
四人
掌普通文官的惩戒事务依照1914年1月20日公布的
《文官惩戒委员会编制令》的规
定,设于中央和地方各官署,
各省仅在巡按使公署内设置,
委员长由巡按使兼任。
道
行
政
机
关
观
察
使
公
署
观察使一人掌道内行政事务道是省和县之间的一级地方
行政组织,是沿袭清代的旧
制。长官在民国初期称观察使,
官署称观察使署。

区别官 称员额职 掌说 明
道
行
政
机
关
道
尹
公
署
道尹一人同上1914年改观察使为道尹,官
署称道尹公署。内部分科以办
理事务。1924年7月1日起裁
撤。
各
科
科 长
科 员
一人
若干人
县
行
政
机
关
县
知
事
公
署
县知事
参 事
一人掌管县的行政事务
辅佐知事总理各科事务,
知事有事故时代理职
务
办理民政、实业和交通
事务
办理财政事务
办理教育事务
分设手各科办理事务
主要职务是记录
办理庶务
1912年《浙江省地方官制》规
定,县设左列各职。
民政科科长
财经科科长
教育科科长
科 员
书 记
掾 史
一人
一人
一人
若干人
公
款
局
正局长
副局长
一人
一人
管理县地方的收支及各
种特别捐款
1912年以后逐渐成立,但
未普遍设置。
董 事
会 计
书 记
二人
一人
一人
 
劝
学
所
所 长
劝学员
一人
二至四人
辅佐县知事办理县教育
行政事宜
掌办调查兴学事项
掌管记录
视察全县的地方实业行
1915年12月15日公布《劝学
所规程》后各县始普遍设置。
1923年3月改组为教育局。
书 记一至
三人
视 学一至
三人
实
业
局
局 长
劝业员
事务员
一人
若干人
若干人
办理全县的地方实业行
政
1917年以后逐渐由各地土绅
主办劝业所或实业公所,1925
年5月7日公布《县实业规程》,
才统一名称,普遍设立。
警
察
所
所 长
警 佐
一人
一至
三人
掌管县城的治安民国初年沿清制设警察公所,
1913年1月改称警察事务所,
1914年8月改称警察所。县内
繁盛地方可以设置警察分所。

区别官 称员额职 掌说 明
县
行
政
机
关
县佐一人掌办各项特定任务设于县内要地,不得与县知
事同城。
设
治
局
设治委员一人其权限同县知事在少数民族或边远地区尚未
设县的,先成立“设治局”作为
过渡性机关。
市
自
治
组
织
自
治
公
所
市 长
佐理员
市 董
区 董
(普通市无佐
理员与区董,
仅设市董)
一人辅助市长工作,为自治
的执行机关
1921年7月内务部公布《市
自治制》,市的地位,定为自
治团体。设市的区域,以首
都、省会、商埠、县治城厢及
其他满一万以上人口的市镇为
限。分特别市,普通市两种。
市设自治公所为执行机关,自
治会为议决机关。特别市另设
参事会为执行辅助机关。
自
治
会
会 长
(市自治会由
市民选出,特
别市以三十人
为限,普通市
以二十人为
限)
一人为议决机关
参
事
会
会 长
(参事会以市
长为会长,佐
理员、区董参
加,另有名誉
参事员四至八
人)
一人为执行自治的辅助机关
乡
自
治
组
织
自
治
公
所
乡 长
乡 董
(均为名誉职)
一人
一至
二人
办理各种自治事务县以下的一级是城、镇、乡,
都是同级。城镇的自治组织已
见市自治组织。至于乡的自治
组织,1921年7月公布《乡自
治制》,并未实行。
自
治
会
会 长
会 员
(均为名誉职)
一人
若干
人
职权略同市自治会
地
方
军
政
机
关
巡
阅
使
署
巡阅使一人名义上是节制、调遣辖
区内的军队,实际上
成为兼辖两省以上的
军阀
巡阅使由大总统特派高级军
官充任,有时还设副使,是一
种安排大实力派的临时措施。
与巡阅使相类似的,北洋政府

区别官 称员额职 掌说 明
地
方
军
政
机
关
巡
阅
使
署
参谋长
参谋处处长
副官处处长
政务处处长
军务处处长
军需处处长
军医处处长
军法处处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任命的还有川粤湘赣四省经略
使、西北筹边使、蒙疆经略
使、西北边防督办;还有地方
军阀自封的:如东三省保安司
令、五省联军总司令、十四省
讨贼联军总司令等。
都
督
府
⌢
将
军
行
署
⌣
都督(将军、
督军、督理、
督办)
一人多数兼任同省的民政长
官,是各省的实际统
治者
辛亥革命期间各省起义时,
一般都设置“都督”统率民军,
并兼管民政,其后特设民政长
专管民政,都督名义上只管军
政。1914年6月30日各省都督
一律裁撤,改为将军。1916年
7月6日各省将军一律改称督
军。1922年黎元洪逐渐裁撤督
军,9月2日以后各省军政长
官改称“督理军务善后事宜”或
“督办军务善后事宜”,1924年
以后临时执政任命各省军政长
官一律为“督办某省军务善后
事宜”,简称督办。
参谋长一人辅佐长官,赞襄军务
参 谋
副官长
副 官
书记官
一人 
军务课课长
军需课课长
军医课课长
军法课课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护
军
使
公
署
护军使一人为中央特派,籍以控制
地方,强化中央集权
1913年2月19日公布《护军
使暂行条例》分护军使为两种:
一设于无军政长官的省区,一
设于有军政长官的省区。前者
控制一省,冠以省名,成为省
的军政长官;后者只辖省内某
一地区,冠以地区名,一省之
内有同时设置两名的。
军务科科长
军需科科长
军 医
军法官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镇
守
使
署
镇守使一人负责绥靖地方镇守使设于省内各重要地
方,原属临时措施,设置并不
普遍。1914年3月5日公布《各
镇守使薪公表》以后,才逐渐制
参谋
副官
一至
三人
一至
三人
 
军需官一人

区别官 称员额职 掌说 明
地方
军政
机关
镇守
使署
军医官
军法官
一人
一人
 度化。
特
别
行
政
区
京
兆
尹
公
署
京兆尹一人管理京兆地方政务初沿清制为顺天府,1914年
10月将顺天府改称京兆地方。
政务厅长
财政厅长
教育厅长
实业厅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都
统
府
都统一人为热、察、绥三地方长
官,地位略低于省行
政长官
民国初年沿用清制,热河、
察哈尔设都统,绥远设“绥远
城将军”。1914年7月6日公
布《都统府官制》后,统一各设
都统府。
参 谋 长
参 谋
副 官
书记官
军务处长
总务处长
一人
二人
二人
三人
一人
一人
 
川边镇抚使
川边道尹
一人
一人
管军政
管民政
川边1925年2月28日改称西
康。
宁夏镇守使一人掌辖区内的行政及军事民国初年沿清制设宁夏将
军,1914年7月11日改设宁夏
护军使,1921年1月7日改称
宁夏镇守使。
甘边宁海镇守使一人掌辖区内的行政及军事民国初设青海办事长官,驻
西宁,1915年裁撤,设甘边宁
海镇守使,编制比一般镇守使
署大。
东
省
特
别
区
行
政
长
官
公
署
行政长官一人管辖区内行政东省特别区域是原中东铁路
沿线占用土地的附属区域。
1922年12月于其地没置行政长
官。
机密处处长
秘书处处长
外交处处长
财政处处长
内务处处长
保安处处长
军法处处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区别官 称员额职 掌说 明
特
别
行
政
区
东省
特区
长官
公署
军务处处长
军需处处长
军医处处长
一人
一人
一人
  
东省
铁路
督办
公所
东省铁路督办一人 1918年2月1日成立中东铁
路督办公所。
外
蒙
古
库伦办事大员
科布多佐理专员
恬克图佐理专员
一人
一人
一人
掌外蒙古的行政1919年废办事大员,置西北
筹边使,督办蒙古一切善后事
宜。1920年又改为库、乌、科、
唐镇抚使一人,管辖库伦、乌
里雅苏台、科布多、唐奴乌梁
海各部民政事务,统辖境内驻
扎各军队。
西藏驻藏办事长官一人为中央监督大员其地方政教官制与清代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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