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业综合开发法制建设
1994年12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 《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 使黑龙江省的农业综合开发走上了法制轨道。《条例》规定, 省政府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农业综合开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在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上规定要择优选项,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对财政专项资金、银行贷款、引进资金和配套资金的使用、偿还和审计都作了具体规定。在开发建设项目的管理上, 规定土地开发项目应按照区域或者流域集中连片开发并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应当统一规划, 工程应由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 由相应技术水平的施工队伍施工,并实行开工报告制度, 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 必须按规定接受由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和评价,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毁坏。《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