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边远山区运费补贴政策
山区运费补贴是国家对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的一种价格补贴,是保护山区生产和减轻山区人民生活负担,同时又使商业部门能够正常开展经营的一项政策。50年代就对这些边远地区实行价格优惠政策,1957年,省供销社决定对楠竹、土纸、纸浆实行运费补贴。1959年11月,区商业厅、财政厅发出《关于民族贸易地区运费差额补贴规定的通知》,对都安、上思、金秀(原大瑶山)、融水(原大苗山)、隆林等17个县的49种商品实行运费补贴,其中农副产品27种,并规定了补贴原则。1965年后又增加大新、马山、天等等12个县为运费补贴地区。1973年自治区供销社、财政厅联合通知,对运费补贴办法进行了修改,补贴品种增至222种,其中农产品96种,补贴形式有按城乡同价、保护价、最高城乡差价、最高限价等来计算运费补贴差额。补贴款的支付,在1979年前,由县一级经营单位列入“支农支出”项目,作为政策性亏损处理,1979年起,改为就地审批,按月拨补办法,由自治区供销社补贴,区财政拨款弥补。1985年开始改为由同级财政审批后拨补。改革开放后,绝大多数农产品价格已经放开,补贴范围和金额逐年减少。据统计,全自治区各年度支付运费补贴金额为: 1978年395万元,1979年426万元,1980年421万元,1981年258万元,到1985年只有1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