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乡镇法律服务
山东省乡镇法律服务机构有两个:乡镇司法所,乡镇法律服务站。乡镇司法所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2条,从1988年开始建立的,至1990年底已有70%的乡镇建立了司法所。司法所受乡镇和县(市、区)司法局双重领导,所长一般由司法助理员担任。司法所的具体任务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乡镇法律服务站的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代表乡镇政府处理疑难纠纷案。1984年7月,掖县朱由镇创建了全省第一个乡镇法律服务站。1987年,省委肯定了掖县朱由镇的经验,作出每个乡镇设立一处法律服务站的规定。至1990年底,全省共建乡镇法律服务站2 414个,7 975人(含司法助理员2 552人)。
广大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保驾护航。1985—1990年,共调处各类纠纷60万余件,进行法律咨询10.8万人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40万场次,代写法律文书21万余件,帮助审查修订经济合同100万余份,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6亿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