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村电力使用与管理
1.农村电力的使用。农村电力的供应及使用坚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原则。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农村电力的使用随着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进程逐步由单一的照明用电向加工业、制造业、矿冶等多用途发展,深度及广度也逐步延伸和扩大。其效益以第二批19个电气化建设县为例:1990年装机容量25.46万千瓦,1995年达标时,装机容量为47.07万千瓦,增长84.92%;发电量由7.02亿千瓦时增加到15.8亿千瓦时,增长124.8%,户通电率由80.6%增加到96.4%,增长19.6%;人均年用电量由150千瓦时增加到300千瓦时,增长100%;户均年生活用电量由157千瓦时增加到311千瓦时,增长98.1%;工农业总产值由30.67亿元增加到78.8亿元,增加156.9%;电灌面积由1.58万公顷增加到2.23万公顷,增长41.7%;乡镇企业产值由4.41亿元增加到30.6亿元,增长594.3%,财政收入由4.06亿元增加到8.31亿元,增长104.4%。农民人均纯收入由427元增加到731元,增长71.9%;电视覆盖率由47.3%增加到83.5%。
与此同时地方电力的发展使农村的通电率也逐年增加,从1991—1996年,全省户通电率由69.38%提高到82.29%,共解决了900多万无电人口的用电问题。
2.农村电力的管理。
(1)管理体制。新中国成立到1963年,云南地方电力业务由各级水利部门主管。而中央和省属电力企业则由省电力工业局筹建,如以礼河、阳宗海等大电站。
1963—1980年云南地方电力由云南省水利局划归省电力工业局统管。
1980年起,全省地方电力业务重新划归省水利厅主管。“小水电实行‘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政策”。
1983年12月,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小水电的通知》(云政发[1983] 175号)指出:“改进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电力工业的领导和管理。”“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地方水电的建设和管理,为各地提供技术服务,并主管农村电气化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1988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明确各级水利水电部门为各级政府水行政部门的通知》(云政办发[1988] 105号),文中指出“省人民政府决定,省水利水电厅为云南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省、地、州、市、县各级所辖水资源和水利(含小水电)行业管理工作”。
目前,已形成了省、地、县水利水电部门归口管理,乡设电管站,村设电管员的地方电力管理模式,实行“地方为主,县为实体,统一规划,集中调度,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2)大、小电关系。云南省大、小电关系不顺由来已久,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及其运行机制的引入,产权观念的加强,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深层次矛盾日益暴露和突出。
为此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理顺大小电关系的政策。坚持“体制不变,利益分享,照顾小电,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别是1997年6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我省大小电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指出:“大小电都是全省电力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高低之分,今后电力工业的发展仍要靠大小电的共同努力”。《纪要》确定了处理大小电关系的基本原则:“顾全大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尊重历史,承认现实,面向未来;求同存异,合理分工,相互支持,协调发展”,确定了“现行管理体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