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革农场经营管理体制
(1)下放管理权限。根据中央《关于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1987年下放防城华侨砖厂给地方政府领导;1989年根据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将柳州华侨化纤纺织厂的经营权移交给地方政府主管;对来宾华侨农场实施“两费自理包干制”,把生产经营权转让给职工自主经营;取消农林场产品生产的指令性计划;改革农林场行政管理为生产服务和计划指导,扩大企业自主权。
(2)对华侨企业全面推行场(厂)长任期经营目标责任制,在此基础上又发展为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农林场内实施部分产权转让(出售)给职工个人或集体经营办法,即转让(出售)农林场汽车、拖拉机、耕牛等生产工具,转让或出租农林场商业网点,折价转让长期经济作物等,鼓励职工自主开发荒山荒坡搞庭院经济,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