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根据1990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批转《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每个县都要选择几个或十几个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摸索经验树立典型”的要求,省民政厅于1990年12月下发了 《关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意见》,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重点是:依法选举村民委员会干部; 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定期开展村民议事活动,建立、完善村规民约和其他各项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发展集体经济。
村民自治示范村的标准:
❶村民委员会干部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领导班子坚强,村民委员会干部变动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❷村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健全,工作职责和规章制度明确,切实发挥作用;
❸定期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村务公开、民主办理、群众监督的原则;
❹经济发展,安定团结,公益事业办得好,村容村貌整洁;
❺村民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
1990年底,全省农村的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起来。为江苏农村进一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委员会的建设,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截止1995年底,全省已有太仓、无锡市郊区、常熟、昆山、江都等5个市(区)建成江苏省村民自治示范市(区),太仓市还荣获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市称号,全省约有15%的乡镇,12%的村已建成村民自治示范乡镇和示范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