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经营森林包括:(1)造林;(2)生产各种林木产品和利用其他林产品,利用森林来进行卫生疗养和对森林的其他利用;(3)修建和养护森林交通线和经营森林所用的和将森林用作卫生疗养用时所用的其他项目;(4)森林运输;(5)将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林产品投入流通。本章还对经营森林的依据、经营森林和森林的改良和利用等问题作出规定,即森林经济区和非森林经济区范围内的社会所有林按照森林经营总利用方案和单独利用方案经营。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