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
1974年联邦共和国议会通过,为现行宪法。 共七个部分四百零六条。它规定,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是在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权利和自治基础上建立的共同体,是劳动者和公民以及平等民族的社会主义自治民主共同体。 联邦共和国议会是社会自治机关和联邦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 联邦执行委员会是联邦共和国议会的执行机关。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主席团在国内外代表国家。联邦法院是联邦共和国最高司法机关。联邦检察院是联邦国家最高检察机关。联邦社会自治辩护人是联邦国家监督法律实施的独立机关。南斯拉夫宪法法院是联邦共和国议会负责审理和决定一切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独立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