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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时期县地方行政机关。
清称县衙门,北京政府时代称县知事公署,国民政府成立后曰县政府。按1930年《修正县组织法》规定:县设县政府,在省政府指挥监督下,处理全县行政,监督地方自治事务,可发布命令并制定单行规则。设县长一人,主持县政,下设秘书佐理县长办理机要。
其下分局科,分掌总务、财务、公安、建设、教育、土地等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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