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反欺诈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反欺诈原则 证券欺诈行为包括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 在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反欺诈条款规定:“任何人有下列行为者都视为犯法……(a)采用任何手段,阴谋或计谋去进行欺诈活动;(b)为了将注册申请作成,有意地而不是误解地谎报或漏报任何必要的内容;(c)在购买或销售证券的过程中,在行动上、实际中或整个业务过程中对某人采用欺诈或欺骗行为。” 反欺诈原则要求: 1.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活动。 美国《1988年内部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规定了:(1)建立监视系统;(2)对管理者的民事处罚;(3)奖励金制度;(4)扩大私人诉讼权;(5)刑事处罚;(6)协助外国证券机构。 2.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欺诈客户;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的、严重误导的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日本证券法规定:(1)任何人都不得与他人通谋制造有价证券买卖繁盛的假象,不得进行以使他人对有价证券的买卖产生误解为目的的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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