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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渔会法》第21条规定,渔会理、监事之候选人,以其所属基层渔会会员为限;上级渔会理、监事之候选人,不限于下级渔会出席之代表。第22条规定,渔会理、监事均为无给职。渔会理、监事不得兼任渔会聘、雇职务,鱼市场承销人及其聘、雇人员,或其他兴渔会有竞争性团体及企业之职务,并不得经营兴渔会有竞争性之营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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