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司法会计鉴定书的变更与无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司法会计鉴定书的变更与无效 所谓变更,即在司法会计鉴定书已送交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而案件尚未作出最终处理时,鉴定机关或鉴定人发现会计鉴定有错误,以书面形式向原聘请或者委托的司法机关申请,要求更正会计鉴定结论的行为。司法会计鉴定变更申请书应写明变更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据材料。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审查属实后,应准许其更正,同时提出要求,限时完成。会计鉴定人被准许更正后,应快速准确完成更正任务,并以书面形式,将更正的问题和有关证据、数据附后,送交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签收。 无效,是指会计鉴定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的规定,导致会计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其失去法律意义。引起无效的原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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