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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司法会计鉴定书的变更与无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司法会计鉴定书的变更与无效

所谓变更,即在司法会计鉴定书已送交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而案件尚未作出最终处理时,鉴定机关或鉴定人发现会计鉴定有错误,以书面形式向原聘请或者委托的司法机关申请,要求更正会计鉴定结论的行为。司法会计鉴定变更申请书应写明变更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据材料。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审查属实后,应准许其更正,同时提出要求,限时完成。会计鉴定人被准许更正后,应快速准确完成更正任务,并以书面形式,将更正的问题和有关证据、数据附后,送交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签收。

无效,是指会计鉴定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的规定,导致会计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其失去法律意义。引起无效的原因有:
❶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故意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伪造鉴定结论;
❷ 会计鉴定超过时限;
❸ 会计鉴定所依据的政策、法律修改或废止。无效的法律后果是:
❶ 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❷ 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06条也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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