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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用于财物收受关系之契约。
竹木简分为左右两支,采用款缝制度,即各写有全部契约文字,在两契并合处大书一个“同”字,使各带半个“同”字。现存最早合同契遗物为“曹魏景元四年五佰(师)领磏(鹻)券”。
隋、唐以后,亦用于典当、借贷、租赁等关系。亦作“和同”,见《唐律疏议》《宋刑统》。
清代在两契并合处大书“合同”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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