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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6月12日在工业产权维也纳外交会议上签订,1980年8月7日生效。
条约规定,商标注册的国际申请可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对于符合规定的即由国际局予以注册,在该局公报上公告,并分别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缔约国商标注册机关。各缔约国商标注册机关在15个月内,如不提出表示反对的声明,即取得注册的效力,有效期为10年,届满时可续展注册10年。该条约规定不要求首先取得某缔约国的注册。
截止到1983年3月15日,已有刚果、苏联等5国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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