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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不参加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诉讼制度。
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也可避开嫌疑,以利于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对案件的公平、正确处理。世界各国诉讼法都有回避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对回避都作了专门规定。
包括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
各种司法人员的回避,分别由相应的领导机构或负责人决定。对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
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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