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境口岸设立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法实施的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国境口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检疫传染病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检疫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入、出境检疫证。经检疫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立即将其隔离;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此外还应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