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总动员法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为“集中运用全国人力、物力,加强国防力量,贯彻抗战目的”而颁布的特别法规。 1942年3月29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5月5日施行。共三十二条。规定对军用器材、粮食、饲料、被服品料、药品、医疗器材、车船、运输器材、电力、燃料、建筑和通信器材等实行管制政策。对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的资金及其他公司、工厂、团体的业务活动加以管制或限制。 对报馆及通信社之设立,报纸通讯稿及其他印刷物之记载;对人民之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加以限制。同年6月,国民政府又颁布《国家总动员法实施纲要》,以利推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