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五、免收学费和实行助学金制度 (十二)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远地区等,已实行免收杂费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 (十四)国家在初级中等学校和部分小学(主要是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其他贫困地区和需要寄宿就读的地区)实行助学金制度。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地自订。 七、教育经费和基建投资 (二十)……。中央拨给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少数民族补助费等,地方都应从中划出一部分用于这类地区的义务教育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