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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7章育种者权利的无效和终止中规定:(1)本公约有关规定的条件不再遵守时,各缔约方可终止其授予的育种者权利。此外,缔约方可根据请求在规定期限内,宣布终止其授予的育种者权利:❶ 育种者不向主管机关提供以确证保持该品种所必要的资料、文件或材料;❷ 育种者未能交付使其育种者权利维持有效的必要费用;❸ 在授予育种者权利之后,品种名称被取消,而育种者未能提交合适的新名称。(2)除(1)款所述理由外,不得终止育种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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