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育种权利立法
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5章育种者权利中规定:(1)除本公约另有规定,涉及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的下列活动需要育种者授权: ❶ 生产或繁殖; ❷ 为繁殖而进行的种子处理; ❸ 提供销售; ❹ 售出或其他市场销售; ❺ 出口; ❻ 进口; ❼ 用于上述目的❶ 至❼ 的原种制作。(3)除本公约另有规定,从事上述各项活动,涉及由未经授权使用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包括整株和植株部分)时,应得到育种者授权,但育种者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力的情况例外。(4)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各缔约方可作出规定,从事上述各项活动,在涉及用(2)项中所指的由未经授权使用的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直接制作的产品时,应得到育种者授权,但育种者对该收获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情况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