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又称“国际公法”。 旧称“万国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国际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其特征是:(1)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个人则不是国际法的主体;(2)国际法的制订者是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各国通过协议而制定对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它没有超国家之上的统一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没有统一的强制执行的机构。它的强制主要依靠各个国家本身单独的和集体的行动。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