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于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会议上通过。 芝加哥公约中就有关国际航空运输经营的业务权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作为让步,会议又制定了国际航班过境协定给予了五种“空中自由”中的第一和第二种业务权,即每一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以下列关于定期国际航班的空中自由: (1)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2)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到1983年止共有96个国家参加,包括英国和美国。 从参加协定的国家数来说可以认为是比较多的了,但是协定并没真正起作用。 1959年欧洲民航会议在斯特拉斯堡制定的双边协定标准条款中,1977年英美间的第二个百慕大协定中,1983年非洲民航委员会制定的双边协定标准条款中都专门列了缔约国互给第一和第二种业务权的规定,这说明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并没有起作用,否则就不必在双边协定中作此重复的规定和授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