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法
确认国家的领空主权、国家对民用航空器的管辖权和调整国际民用航空的各项原则、规则与制度的总称。 主要渊源是关于国际民用航空方面的多边公约和双边协定,以及国际民用航空方面的国际习惯。有关确立一般航空法律制度的条约有1911年《巴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关于航空运输业务性的条约有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对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损害赔偿标准以及定期航班的空中自由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