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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出口图书、期刊、字画等外汇收支和新华书店、宾馆门售、代销各类书刊的外汇收入的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1987年4月1日起,凡经省、市对外宣传小组批准的宣传单位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向当地银行结汇后可按100%留成。新华书店、宾馆门售书刊等外汇收入,如列入“旅游商品收入”项目,向当地银行结汇按30%留成。
(留成办法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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