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红
我国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社员入社的土地股数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的报酬形式,是社员土地私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土地分红一般由合作社按议定的固定数量支付,不随全社生产的发展而增加。但在合作社初办时,特别是在土地产量比较不稳定的地方,还没有把握议定土地分红的固定数量,也有暂时采用分成的办法。 即从每年的实际收入中扣除当年的生产费和公积金、公益金以后,余下的收入按土地与劳动的一定比例在社员之间分配。土地分红所占的比例一般低于按劳分配的比例。 随著初级社过渡到高级社,土地转为集体所有,土地分红也随之取消。 |